国家科学技术情报发展政策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
1.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环境,集中力量,发展国家科技情报系统,强化其社会功能 。
国家科技情报系统的工作对象,以科学技术情报(含科学情报、技术情报、技术经济情报)为主,同时根
据用户的需求, 积极扩展经济、市场和管理情报。系统的情报类型,包括文献情报和非文献类情报。系
统的功能是对社会的情报整序----检索,研究----咨询服务
2.改善国家科技情报组织结构体系。
国家科技情报系统的组织结构体系,分为国家级、部门和省(市)级以 及地(市)级,包括如下诸方
面的情报机构和力量:
棗各级科技情报职能管理机构。
棗各级综合性和专业性科技情报事业机构。
棗各地区、各专业科技情报网(站)。
棗从事部分重要科技情报活动的文献中心、科技图书馆、设有情报专业的院校部系与培训中心以及国营、集
体、私营科技信息机构等。
棗从事情报活动的社会力量,如兼职情报人员、离退休科技人员、翻译人员和个体信息户等。
棗情报用户。
各级科技情报事业机构、情报网(站)以及从事部分重要科技情报活动的社会实体,是国家科技情报系统
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主体力量。从事情报活动的社会力量是依附于国家科技情报机构的辅助力量。用户是情
报系统的服务对象。
国家科技情报组织结构体系,应当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不断发展、调整、完善和加强。
3.强化我国科技情报业务工作体系。
我国科技情报业务工作体系包括搜集、加工、整序、标准化、检索、研究、传递、报道、交流、咨询和用
户反馈等各个功能子体系。根据用户的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强化各个功能子体系。
4.加强国家科技情报职能管理体系。
国家科委代表国家管理科技情报系统。国家科委下设科技情报司,具体 负责国家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长短期发展规划、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并通过有关的制度、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建设,对我国科
技 情报事业实施宏观管理,同图书馆、档案、标准、专利、出版、新闻、邮电等其他信息系统协调工
作。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区应逐步设立相应的科技情报职能管理机
构,负责管理各部门和各地区的科技情报子系统,以形成我国科技情报系统的管理体系。
5.重视和加强地市、企业和基层的情报工作。
地市情报工作要为领导部门、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企业和基层的情报工作要保证企业技术进步
和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
6.加强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联系和协作。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按照国家科技情报系统的分工组织和开展活动,同时不断发展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
提高系统的总体效能。
7.鼓励科技情报机构同系统外的信息部门和其它有关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
8.允许集体、个体、私营的科技情报组织按照政策要求和依法兴办科技情报企业或事业,从事正当的情报经
营活动。对于违反国家政策、从事非法的情报经营活动者要予以教育和取缔。
9.完善情报学术领导,加强学会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情报学会的重要作用。各有关方面对各级情报学会的工作应予以大力支持,并为学术上的
自由探讨、争论和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
10.文献是重要的情报资源。按照文献配套、协调布局、?资源共享、方便用户的原则,积极开发利用文献资
源,支持国内外联机检索系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文献支持系统。
11.文献搜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棗 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需要。棗增加品种,减少复份,避免不合理的重复。棗在相互
协调的基础上,确保情报价值大、使用率高的文献的完整,齐全和配套。从经济技术观点出发,实现文
献载体、检索和传递形式的多样化和实用化。
12.加强国内文献的搜集、整理和提供服务的工作,切实解决查找和获取国内科技情报困难等问题。
13.加速实现全国文献的合理布局,逐步形成一个互通有无、互相补充、方便用户的文献支持服务体系。
14.根据统筹规则、合理安排、各有侧重、资源共享的原则,在科技情报系统内调整和改革现有文献资源管
理办法,促进科技文献布局的合理化。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的文献布局,分为国家、部门和省(市)以及
地(市)三级。国家级科技情报机构,主要包括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
国防科技信息中心、中国专利局专利文献馆和中国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收藏文献要按照各自的任务有
所分工和侧重,并与国家计划引进的磁带基本匹配,专业部门科技情报机构文献收藏范围以与本专业最
为密切的文献为主,并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文献的搜集、布局、加工与传递,为本系统和全国提供服
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机构应根据省市区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重点和本身的加
工服务能力确定文献收集的服务重点,也可建立区域性文献共享系统。地(市)科技情报研究机构应围
绕本地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需要,依靠本省(自治区)文献支持系统,开展文献搜集和服务,提供有关
实用技术信息。
15.加强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从行政、法制、经济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文献的加工、报道以及标准
化工作,提高其利用率,做好服务工作。
16.加强非书非刊类情报的搜集、收藏和开发利用。
17.各级科技情报机构应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保存文献的合理年限,建立过期文献贮存库。
18.推动科技文献收藏单位建立馆际互借制度。按照任务分工订购原版文献的单位,有义务为其他单位提供
缩徽平片和复制件,促进情报资源共享,提高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的整体供应能力。
19.加强规划和协调,按全国文献资源合理布局原则所规定的收藏范围内容,建立全国情报检索体系,为用
户提供完善的检索手段,以利于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0.积极支持各类馆藏联合目录的编制和出版工作。联合目录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联合目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性联合目录体系。逐步编制全国外文原版和中文期刊联合
目录以及专业的科技文献联合目录,以充分开发和利用馆藏文献资源。
21.检索期刊按国内文献和国外文献建立两大系列。今后要重点抓好国内文献检索期刊,并对应建立中文和
英文的数据库,为国内外用户服务。书本式检索工具必须含有年度索引和累积索引。要采取措施,组织
论文作者自编中文和英文的文摘,以提高文摘的质量。
22.以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科技报告为主的检索刊物和数据库,原则上按学科或专业进行划分。专利文
献、标准文献和特种文献的检索刊物和数据库可按文献类型自成体系。
23.全国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的建设,要突出数据库的主导地位。中国源中文数据库是国家重要的情报
资源,是建设的重点,要迅速发展。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下,着重抓好若干综合和大型专业文献
库的建设,同时从社会需要出发,加强事实和数值数据库的开发。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外文版中国源数
据库,以便进行国际交流。
24.合理开发利用国外数据库资源,引进磁带要从用户需求、软硬件资源、提供服务能力等方面认真审查,
由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对已引进的国外数据库,要积极创造条件,消化利用。加强国际联机
检索终端建设的宏观指导,合理布局终端设置,提高现有国际联机终端的使用效能和效益。注意配合已
引进的国外数据库磁带和光盘,主动开展服务。
25.数据库建设要同计算机编排检索期刊、自动标引、主题词表管理结合起来,形成功能配套和具备连续生
产能力的综合性计算机服务系统。
26.积极开展数据库的服务和利用工作。了解用户需求,认真宣传和推广,采用多种服务形式,努力开拓数
据库的用户市场。
27.加强检索语言的研究和规范化,在全国要用统一的文献语言分类法和叙词库。
28.组织编制科研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研究成果、产品数据等检索工具。同有关部门协调,对各类手册、
年鉴、人名录、机构名录等工具书的编辑出版进行规划和实施。
29.科技情报检索体系的建设是科技情报系统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公益性的基础工作,主管部门要投入相应
的人力和必要的经费。
30.广泛采用以计算机为中心的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情报手段现代化。其主要任务是:建设全国科技情
报计算机服务系统,全面开发数据库资源,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情报工作中的作用。
31.各级科技情报机构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全国科技情报系统总体规划和设计的要求,配置相应规模和功能
的计算机及其有关设备,形成一个由大、中、小型计算机和微机并存的服务网络系统。
32.与邮电部门配合,加速国家公用数据通信网的利用。凡在公用数据网覆盖区内的单位,在条件成熟时都
应尽量使用公用数据网。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话网、传真网、电传网、卫星通信等多种通信手
段,尽快建设面向终端的联机服务系统。
33.积极跟踪国际上信息技术的发展动向,结合国情和现状,研究具有最佳成本效能比的技术模式。有条件
的科技情报机构,应从实际出发,开展机器翻译、激光照排、传真、数据通信、可视数据系统、人工智
能等新技术在情报工作中应用的研究。加强文献、情报工作自动化和办公室自动化。广泛使用徽机和办
公室自动化的设备。
34.重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引进。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集中力量开发同数据库、联机检索、网络建设有关
的关键性应用软件,积极推广信息处理应用软件。
35.在全文一次文献提供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建设中,要积极应用缩微和光盘技术,并注意开发我国的缩徽
和光盘情报产品。
36.坚持声像情报的服务方向,发展横向联系,采用新技术,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
37.新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应根据我国的实际需求和财力统筹规则,由国家科委协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
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则,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同时制定新技术应用及其配套使用的有关标准、规范和系
列。
38.情报研究是对情报的浓度加工,属思想库范畴。各级情报研究部门应做好为决策和为科技服务的工作,
注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不断延伸业务范围。
39.各级情报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参与市场(包括技术市场)的调查预测、工程项目和引进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科研课题、新产品开发与创优、新技术推广的论证及其进行中的情报研究。
40.各级情报研究部门要针对特定用户群的实际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做好国内外科技情
报的“预警性”跟踪扫描,适时提供国内外科技和经济的最新动态、研究水平、发展趋势等方面的资
料,定期编纂有关行业、专业和系统的基础情报。
41.情报研究工作要为推行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如“基础研究”、“863”,“火炬”,“星火”,
“丰收”和“成果推广”等做出贡献
42.情报研究工作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思想库、系统分析等技术和未来学、管理科学等研究方法,重视定性
和定量分析结合,不断完善研究手段和方法。
43.加强计划的管理和协调,建立国家、地区、部门研究项目的登记、预报、成果公告制度,并逐步建立成
果数据库,调查和收集成果使用效果,建立有关的信息反馈制度。
44.各级情报研究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要在完善各自的情报研究队伍和合理配置人才结构的同时,注意组织
社会力量,组成人才群体,开展涉及面广的重点项目的调研工作。
45.国家、地区、部门的科技情报职能管理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有重点地支持一些重大的研究课题,并
尽可能为情报研究部门配备现代化研究手段和充实必要的研究力量。
46.传递和流通是联接情报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是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有力手段。情报的价
值在于使用。情报只有通过搜集、加工、处理、管理和协调,及时传递到用户手中,才能取得实际效
果。因此要充分发挥正式交流渠道的作用,积极疏通非正式交流渠道,遵循 “主动、多向、快速、准
确”的原则,加快情报的传递和流通。
47.各级情报机构要通力协作,克服自然语言、科学技术语言和情报检索语言等障碍,更有效地进行情报传
递和交流。
48.充分发挥专业情报网站在情报传递与流通中的特殊作用,使之成为专业的情报开发利用、交流和咨询
中心。
49.加强和完善科技情报报道系统。各级科技情报机构对各种科技情报出版物(含声像、电子出版物)要
统一管理,有计划地对出版品类进行调整,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质量和标准化程度。
50.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展文献、技术、研究和开发等形式的咨询服务,做好立题
和定向情报服务,不断开拓服务领域,推动咨询业的发展。
51.各级情报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用户的宣传推销工作,主动寻找用户,提高服务效能。
52.情报产品属于知识形态产品,具有商品属性。在生产、传递和流通过程中,要发挥计划和市场调节的作
用,促进产品的快速流通和充分利用,满足社会的需求。
53.科技情报机构必须增强经营观念、深化情报服务,一方面坚持做好技术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另
一方面加强情报经营,引入服务经营机制,建立起新的科技情报经济活动形式和服务经营体系。加强大
宗的和外向型情报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断扩展社会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54.科技情报机构要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向经济、社会领域延伸,不断扩大有偿服务范围,利用各种渠道,
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加速情报产品的商品化进程。
55.在服务经营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社会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的关系。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注意社会效益,
提高服务质量。在收益的分配上,要贯彻按劳分配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56.科技情报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单位,开展情报服务经营,主要在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国家对情报服务经
营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
57.各级科技情报机构都要加强用户研究工作,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调查,经常地对决策管理人员、科研
人员、企业人员采用访问、表格调查和统计等方法进行情报需求的调查和分析,深入了解当前各类用户
需求的特点及其变化趋势,掌握情报需求动向。针对各种不同用户,组织情报的搜集、加工、报道、传
递和服务,提高情报的利用率。
58.充分重视对用户的培训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现有的和潜在用户以及中介者进行情报知识和
技术的培训。要制定培训计划,编写教材,聘请教员,配置技术设施等。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中等专业
教育、高等教育和在职教育三种类别组织活动,采取不同措施,保证用户教育顺利进行。
59.积极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不断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书刊交换与互借、开展学术
活动、人员交流、发展业务合作、开拓国外情报市场等。各级科技情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实
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有选择、有步骤地发展同国外、海外和国际组织间的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合
作。并且要特别注重生产我国的情报产品,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60.国家、地方和部委的科技主管部门在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时,应注意包括科技情报交流
与合作内容;有关内容的执行,主要由各主管部门直属的情报机构承担。应组织或吸收科技情报人员对
国外进行相关考察。
61.在开展国际科技情报的交流与合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家保密规定,确保不泄露我国的机密,不损害我国
的知识产权。
62.各级科技和外事管理部门应给科技情报机构以积极的支持,为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保证所需的经费。情报活动的外汇创收,原则上应用于创汇单位扩大对外交流。
63.情报学是研究情报工作自身运动规律的科学,是发展情报事业的理论基础,我国应该积极开展情报学工
作,建立与完善相应的理论体系。情报学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重点开展应用研究,优先解决我国科技
情报事业发展中急需的理论、决策、技术和方法问题,指导我国科技情报活动的实践。同时,也要注意
部署必要的力量进行理论情报学的研究。
64.国家级科技情报所、大专院校情报系以及有条件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情报机构应有组织、有计
划地开展情报学的研究。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级情报机构和个人进行情报学的研究,逐步形成一支分布
面广、结构合理的情报学研究队伍,并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65.情报学研究中,要注意制订规划和计划,从学科建设和实践中选题。国家对情报学的研究进行组织和协
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下达一些系统性的重要研究课题任务,推动情报学研究的广泛开展。
66.充分发挥各级情报学会在研究中的作用。各级情报部门应协同情报学会组织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提倡
百家争鸣,鼓励不同学派、不同观点的讨论和磋商,共同推动情报学术活动的发展。
67.重要的情报学研究成果应予以奖励,并作为考核和评价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成就和学术水平的重要内容和
依据。
68.科技情报队伍包括各类情报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科学技术队伍的组成部分。壮大科技情报队伍,提
高人员的素质,是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关键。科技情报人员应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广泛地掌握基础理
论知识、精通专业技术和情报学知识,熟练运用外语和具备较强的中文表达能力。科技情报机构要根据
各自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人才结构。要按照现代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要求,不断
提高科技情报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69.提倡科技情报人员的相对稳定,鼓励他们在情报工作的岗位上锻炼,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充分发
挥情报专家的作用,要尽可能为他们配备助手,大力培养中青年情报骨干队伍。
70.积极发展情报教育,培养情报事业所需要的双学位、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中专生,以改善目前不
合理的人员构成。
71.积极开展在职教育,加强对情报管理干部和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努力造就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培养
造就一批精通业务、精通外交、熟练地使用计算机的情报专家。
72.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科技情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定期检查考核科技情报人员,做好技术职务
评定工作,保证科技情报人员享受同其他科技人员相等的待遇。对有贡献的科技情报人员要实际奖励。
73.发动社会力量参加科技情报工作。要组织业余兼职情报员、文摘员和代译网等,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
速科技情报事业的发展。
74.加强科技情报的管理。现代科技情报管理工作包括决策、计划、组织、控制和指导五个方面,其基本目
的就是使科技情报事业与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相适应。国家、部门和各地方的科技情报主管部
门都要根据系统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时效和各种重大科技活动项目,编制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下达计划时,要给科技情报机构留有余地;各科技情报机构在保证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情
报市场的需要生产情报产品和进行服务,以满足用户需要。
75.加强科技情报的目标管理。对系统内不同要求和规定目标,要科学地进行目标分解,加强其实践性,确
保总目标按期实现。对生产的情报产品、进行的情报服务和情报业务建设,都要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制
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加强建档工作,建立质量管理信息反馈系统。
76.做好科技情报文献统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科技情报文献机构应按国家统一要求,认真填报各项统计
项目,及时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科技情报文献工作统计指标体系。
77.实行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科技情报人员在科技情报搜集、加工、整理、传递、报道、研究、新技术应
用、 情报理论和方法以及情报服务和情报业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所取得的情报成果,均应按照有关评奖
办法予 以评定和奖励。凡可以纳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范围的情报成果,应按照“科技进步奖奖励条
例”分别 按级(国家、部门、地方)进行评定和奖励。考虑到国家和地方科技进步奖的范围不能包括
所有类型的情报成果,各级情报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相应级别的情报成果评定和奖励。科学
技术进步奖中的情报成果,除国家级已有规定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科技情报成果评审小组评定
外,部门和地方级的成果应由部门和地方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门评审小组评定,保证情报成果
在科技进步奖中占有一定比例。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定,应按其创造性程度、学术水平高低、工作难度、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别确定评定标准和等级。评定标准和等
级由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科技进步奖以外的其他各类情报成果奖励标准和等级,由科技情报主管部门负
责制定与实施。国家科委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地进行全国性评定活动。
78.增加情报经费来源,加强情报经费管理。
棗为完善国家科技情报系统和保证系统的运行发展,必需有经费的保证,包括事业费、科研费、技改费和
基建费。国家和地方对科技情报系统所必需的经费采取支持和扶植的政策。情报事业费列入国家、地方
和部门的科技事业费。其来源主要是:独立的科技情报机构的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拨给,实行经费包干;
非独立的科技情报机构的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拨给或团体、单位资助;企事业和基层单位的情报机构的
经费由所在单位拨给。随着情报事业的发展以及价格波动等因素,情报经费每年也应有所增加。情报部
门的一些大型情报基础工程项目、接受纵向委托的情报课题或工作项目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拨给专款,或
向各级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申请专项基金。各级科技发展基金会在编制基金项目指南时,应包括发展科
技情报事业所必须的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基础性工作。科技情报机构的重大业务基础建设、基建和技改
项目均应列入国家、地方、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并保证所必需的经费。目前国家用于情报事业的发展
资金有限,应该注意广开融资渠道,注意采用多种方式,多方面地争取财政支援,争取用户,特别是团
体用户的资助或捐款。鼓励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努力创收,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其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留用,以促进情报事业的发展。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加强情报经费管理工作,建
立经费核算制度,以最少的投入达到情报服务的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9.加强科技情报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各级科技情报机构应根据其在全国科技情报系统中的地位、承担
的任务和各自的条件配备相应的情报设备和器材。各级主管部门要帮助情报部门解决配备情报设备在器
材的有关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研究和生产情报设备和器材,并尽可能建立相应的生产基地。
80.建立情报法律体系。为了保障我国科技情报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促进科技情报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建立
我国五套完整的情报法律体系:科技情报基本管理法规,科技情报行政法规,与科技法律相关的科技情
报法规,科技情报的技术标准,各部门各地方执行国家科技情报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本部门本地方的法
规、条例和管理办法。
81.逐步实现科技情报管理科学化实现科技情报管理科学化,是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科技情报
单位都要通过有力的指挥控制系统,组织协调各环节情报工作之间的关系,使各项情报活动从无序变为
有序,从分散变为集中统一,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以激发科技情报机构内部的活力,出色地完成各项情
报工作任务。当前,要加强规划、计划的宏观调控与指导,合理组配各类情报人员,建立健全情报法规
与制度,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使整个科技情报工作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