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活动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省、常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种等),具有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已有技术成果中有较大改进或创造性的发展,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明显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软科学成果,主要是指:
  1、在研究制定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在我市宏观决策与控制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为我市制定发展规划,在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开发重要新兴产业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消化、吸收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工作中,有独创见解,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6、在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7、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独创,在国内外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大作用的。
  五、在标准化、计量、情报等领域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并经一定程序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报溧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选从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三个方面,对其水平、作用意义、技术难度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结科研项目和新技术,应侧重技术水平;对理论项目要侧重创造性;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侧重经济效益和使用效果等。其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等奖:有一定的创造性或有重大改进,难度较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有较大改进,难度较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有一定难度,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常州市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主要依据技术进步因素和经济效益大小评定,其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等奖:提高工效,增加效益,比原计划节约投资或比原设计能力提高30%以上的。
  二等奖:提高工效,增加效益,比原计划节约投资或比原设计能力提高20%以上的。
  三等奖:提高工效,增加效益,比原计划节约投资或比原设计能力提高10%以上的。
  四等奖:提高工效,增加效益,比原计划节约投资或比原设计能力提高5%以上的。
  三、对软科学成果的评定,按软科学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并经一段时间的实践而取 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软科学研究成果对国家的发展有较大作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的影响,并产生了很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等奖:软科学研究成果对省的发展有较大作用,在省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并产生了较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软科学研究成果对常州的发展有较大作用,在常州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并产生了较大的综合社 会经济效益,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在常州地区处于先进水平。
  四等奖:软科学研究成果对我市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我市产生较大影响,并产生了一定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处于我市先进水平。
  四、对在标准化、计量、情报等领域创造的科技成果的评定,根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对全市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市重大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的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或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较大作用并产生较高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的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或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较大作用并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的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或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一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上述各类奖励等级中的经济效益是指项目投产或产生作用时起的年实际效益(净收益),申报时需有单位财务部门的书面证明,其衡量标准是:
  一等奖:100万元以上
  二等奖:40万元以上
  三等奖:15万元以上
  四等奖:6万元以上
  鉴于各行业的情况差别较大,上述经济效益指标仅供申报和评审时参考。


第五条
 溧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发给奖状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发给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奖金6000元
  二等奖:发给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奖金4000元
  三等奖:发给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奖金2000元
  四等奖:发给市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奖金1000元
  对贡献特别突出的项目,经报市政府批准,市科技进步奖可临时设立特别奖,增加奖金额度,以表彰推进我市科技进步的突出贡献者。
  奖状授予项目研制单位,研制单位应是成果鉴定证书上确认的(仅指我市的下属单位);奖励证书授予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一、二、三、四等奖选取的完成人员分别为5名、4名、3名、2名)。
  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坚持按照贡献大小分配科技进步奖金的原则。获奖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奖金在单位全体在职人员中分配;获奖单位小于基本核算单位的(例如科研机构中课题组或个人获奖),按奖励总额10%提成,补充本单位集体福利和奖金基金,奖金的90%在获奖单位的成员中分配。主要研究者和主要组织实施者,所得奖金应不低于分配奖金总额的50%—70%。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和奖金金额的,只发给增加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溧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批准工作。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及日常有关事务。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录属关系逐级上报,即完成单位按行业归口报送其主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先由市科委查核(主要是规范和资格),再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奖。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审批程序同前。


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研制单位在项目鉴定(或评审)后,必须先将鉴定(或评审)证书和研制报告及鉴定会资料报溧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申报科技进步奖。最迟截止当年12月31日,过时则列入下年度评比。

  对于突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推荐由市科委负责向上级申报科技成果进步奖。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奖金,收回奖状和证书;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压制、破坏项目上报评奖者,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凡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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