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研究计划。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是实施火炬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跟踪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政策、产业政策要求,其技术应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技术域: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与环保,其它高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且经过了产品(样机、样品)的技术鉴定,达到了进行商品化生产的阶段(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规模的销售收入,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有较高的投入一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同时应有较为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证,应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5、项目承担单位,应有较好的信贷条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

1、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由各省辖市、常熟、泰州计划单例市科委(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统一办理。各厅局的直属单位也可通过厅局办理;

2、凡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书由各市科委制定),报送各市科委或有关厅局。厅局的直属单位通过厅局申报项目时,应将项目申报书抄报当地市科委;

3、科委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对申报项目,依照本办法之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筛选;

4、经各市科委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筛选和综合平衡后,对符合省市科技经济发展计划支持重点的火炬计划项目,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编制《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由市科委统一填写《一九九 年国家、省级火炬计划申报汇总表》(按项目重要程度排序)各一式陆份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软盘,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科委。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五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由省科委组织“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分别聘请有关领域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的专家为评审委员,逐项科学、严格地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必要时可采取答辩方法;

第六条 省科委根据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和火炬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年度目标以及当年用于火炬计划的资金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正式下达年度火炬项目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请由省在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向国家科委火炬办申报。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凡属国家级或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均纳入各市科委的归口管理渠道,由市科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并实行跟踪管理,跟踪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实施的年度总结;科技贷款的落实情况;人才培训情况;项目的完成与验收鉴定;项目实施的效益跟踪分析;还贷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等。

第八条 在省科委、金融机构关于当年火炬计划项目贷款额度的通知下达后,由各市科委归口与市有关银行落实贷款事宜。各市科委应及时通知本地区的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去金融机构落实和办理贷款手续,并凭贷款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与省科委签订火炬计划项目合同。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各市科委应分别于当年六月十日和十二月十日将《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跟踪管理表》填好一式三份报省科委,省科委要加强与行业厅局、各市科委、金融部门的密切联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各市科委有重点地对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下达的目标、规模、效益和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之前向各市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凡立项后两年不能正常执行计划的项目取消火炬计划项目立项资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金融机构的科技开发贷款、省火炬计划项目开发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省财政支持的周转金以及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备市金融分支机构根据国家及省金融机构下达的火炬计划专项贷款计划及国家科委、省科委下达的火炬项目计划,组织承担单位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利率按国家及有关金融机构规定的利率计算和收取。

第十二条 火炬计划贷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技术转让费等,不能单纯用于简单的扩大再生产。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市科委每年十二月十日之前将当年计划项目的贷款执行情况及火炬计划工作总结报省科委。

第六章 项目验收、鉴定

第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火炬计划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鉴定。申请验收购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项目验收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写1千字左右的项目简介,连同有关报告、资料及验收报告一式肆份报送省科委火炬办;

第十七条 经省科委火炬办、国家科委火炬办审查、批准同意的验收项目,由省委、国家科委统一颁发《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设立“火炬项目贴息奖励基金”,对在组织实施“火炬”计划中促进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给予适当贴息,具体办法另订。项目承担单位可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