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强化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江苏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计划是全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由省科委成果处具体负责。计划的综合及下达由省科委计划管理部门会成果处办理。

第三条 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形成规模效益,为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的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在于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广一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进人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力量在农村、工矿企业中大范围、大面积组织实施,尽快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支柱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优先选择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重大成果,获国家发明奖以及国家、部、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

2.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已通过鉴定、中试,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生产示范,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

4.辐射力强,覆盖面广,能跨行业、跨部门应用,能形成一定规模经济;

5.国内外市场广泛需求,能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的产品。

第五条 推广计划实施项目立项条件

1.列入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实施;

2.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实施;

3.实施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项目的实施环境,并与成果单位签有协议;

4.实施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程序

1.申报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单位应填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有关鉴定证书及实施单位经济效益证明与项目可行性报告。

2.省有关管理部门、各市科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立项原则对申报项目组织审议后,填写《国家级科技成果 重点推广计划推荐指南项目汇总表》,将《申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式十二份,《汇总表》一式二份上报省科委。

3.省科委对申报项目按国家科委的工作要求进行初审,综合平衡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国家科委。

4.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滚动实施5年,每年对项目进行必要调整,并予公布。

5.项目列项后,由国家科委统一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第七条 推广计划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立项程序

1.申报年度计划项目单位需填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上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需申请科技开发贷款的单位按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填报《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所在县(市)科委,开户行审核后签章上报。

2.各市科委会同有关银行与专业部门按本办法第二章立项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查与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后按不同贷款渠道填写《国家科委(成果推广计划)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汇总表》,将有关材料一式六份于每年9月底之前上报省科委。

3.在评审的基础上,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要求综合平衡后筛选出申报国家级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与省级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凡申报国家级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全部列入省级计划。

第八条 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1.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主要支持跨行业,跨部门的共性、关键技术成果的推广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工程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等)的成果转化。

2.各市科委、省有关厅局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申报与推荐,由承担单位填报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于每年4月底之前由各市科委、省有关厅局汇总报送省科委。

3.对推荐的项目省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按成果的成熟性、 推广组织工作、硬件情况、推广实绩与辐射面、资金筹集等方面进行评审,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择优资助原则,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项目与经费计划。

4.项目下达后,项目单位需与省科委签订专项科技合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市科委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底按有关要求向省科委成果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项目和单位,省科委将会同金融机构进行调整、撤换,直至中止其执行。

第十条 对列入计划的实施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如个别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在与技术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请各市科委或省有关部门审查,在征得省科委成果处同意后方可调整,但一般不得追加经费额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于推广计划项目的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1.设计经费(含调研、论证、计算、情报资料费);    2.材料费(系指项目所需原材料、元器件的购置和加工费用);3.设备费(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安装、调试、维修费用);4.试验费;5.工艺装备费(含工艺规程制定、专用工艺研究、工装费用);6.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省科委和银行有权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推广计划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支持涉及面广、辐射面大、跨行业、跨部门的共性关键技术成果的推广中有关的培训,关键的仪器、装备,必要的试验、示范、设计费用,经费按国家、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与奖励

第十三条 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省科委、或委托市科委及省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由省科委统一编号,发给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凡纳人全省推广计划的项目,不论其经费来源于何处,在项目完成后,均应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达到计划任务书、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申报时的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总结报告(含验收的依据、内容、目标、项目等)有关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3.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省科委对实施国家和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推广计划项目可申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

第十八条 推广计划中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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