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九五”科技攻关(工业)

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九五”科技攻关(工业)计划(以下简称“九五”攻关计划)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定位于应用研究并向发展研究延伸的指令性计划,其宗旨是通过攻关解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增强我省的科学技术实力,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的高技术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条 “九五”攻关计划的实施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863计划”、“火炬计划”等各类科技计 划相衔接,与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九五”攻关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为规范“九五”攻关计划的管理和操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九五”攻关计划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1、重大攻关项目,是跨部门、跨学科、组合程度高、带动性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侧重于攻克高新技术成果向产业化延伸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关健技术;

2、攻关计划项目的实施必须体现科研单位与企业(企业集团)或技术应用单位的结合,项目的成果是开发出有明确目标市场的产品或典型的应用工程。

3、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一支较高素质和稳定的科技人员队伍。各市和省主管部门须将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列入目标管理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攻关计划项目列入本单位的考核目标,从人、财、物上保证攻关任务顺利实施;

4、攻关项目负责人必须事业心强、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的实绩;

5、承担攻关项目的部门、地区及企业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匹配、自筹资金。

第六条 “九五”攻关计划立项程序:

1、申请“九五”攻关计划项目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江苏省“九五”攻关(工业)计划指南》,按照要求编写科技攻关项目计划设计书;

2、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市科委或省有关厅局)审查后推荐上报省科委;

3、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重大攻关项目经组织主管部门、同行专家进行专项论证或公开招标(招标办法另发);由省科委主管处室对通过专家评审(或中标)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协调集成,并根据年度支撑条件,按滚动实施的原 则,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意见。重大攻关项目由省科委党组审定,科技攻关项目由分管主任审定。

5、省科委主管处室起草计划与经费下达文件,送综合计划处,报委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

第三章 实 施

第七条 “九五”攻关计划项目分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两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课题分别由项目主持部门、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课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助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持部门由攻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省辖市科委或所属厅局担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九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按技术领域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科委根据项目主持部门提出的 建议选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对省科委负责。项目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向省科委和项目主持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参与课题论证;执行过程中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凡列入“九五”攻关计划的项目,均须由省科委(甲方),攻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主持部门(丙方)签订项目合同。设课题的项目签订合同,须附已签订的课题合同。未定合同的项目不得使用省拨经费。设立课题的项目均须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乙方)和课题承担单位 的主管部门(丙方)签订课题合同,报项目主持部门和省科委备案。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项目主持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开题论证,制订项目(含课题)实施方案,重大攻关项目的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省科委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承担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承担课题管理责任,负责 、监督、检查课题的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课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部门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须对合同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向省科委提出申请,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提出意见,报省科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因公外出超过三个月者,应确定临时负责人并通过所在单位向主持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请假,报省科委批准。因项目负责人长期外出影响计划进度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引进有关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有关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进口建议书一式三份,经省科委审批汇总后,报国家科委编人《“九五”国家攻关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进口项目年度计划执报国家计委争取立项。

第十七条 需进行国外技术考察、国际合作研究的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国外考察、国际合作研究建议书一式三份报省科委,经逐项审批后列入省科委国际合作交流计划,或上报国家科委纳入国家科委负责编制的国外技术考察、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各攻关项目提出的需求,省科委将向国家科委推荐若干优秀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以及需要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经国务院引进智力办、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全国重点派出培训计划及引进国外人才计划。

第十九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省科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课题的进度、经费使用、单位间协作等进行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专家组可对检查结果,提出评估报告,并对重大攻关项目提出继续进行、终止或撤消的建议,经项目主持部门审定后报省科委批准执行。年度计划项目(或课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消: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攻关计划和其它科技计划重复的;

4、与攻关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的;

5、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与攻关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6、承担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调整、撤消的项目、课题,由主持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委批准后执行。项目(或课题)撤消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各课题承担单位须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主持部门指定专门小组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意见报省科委。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九五”攻关计划经费由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省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按项目合同编报的经费预算,根据项目进度,按年度分批下拨科技攻关经费,并检查、监督地方匹配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匹配资金、单位自筹不按期到位的,下年度省拨经费不予下达。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定期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交课题年度经费(包括地方匹配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下同)本年度决算和下年度预算。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定期向项目主持部门上报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统计报表,分课题提出年度经费预、决算。 项目主持部门按要求每年向省科委编报汇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编报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或课题)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可通过省科委向国家科委申请科技开发贷款支持。根据“九五”攻关计划滚动实施的需要,部分项目可实行经费后补助方式支持。攻关总经费的15%部分作为调控资金,待攻关项目验收合格后下拨。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主持部门、课题主管单位及承担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省拨攻关经费。 各级财政、  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有偿攻关项目经费的回收。偿还经费继续用于省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十八条 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的“九五”科技攻关项目,如有经费结余,经省科委核准,可提取10%的结余经费为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资金,其奉经费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回全部省拨经费和物资。经批准撤消的项目(或课题),清理后的省拨款余额上交省科委。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科委审计处组织审计后,由省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主持部门协助做好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应按验收办法做好准备,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挡,不得遗失,不得个人占有。

第三十二条 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省科委归口管理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成果转让必须经过省科委批准,并首先在省内转化。

第三十三条 对在攻关计划管理工作和攻关成果转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省科委将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可作为获奖人员晋级和提升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验收后三年内有义务按省科委要求,上报项目(课题)产业化情况报表。原项目、课题主持部门负责有关报表的催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主持单位、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订项目(或课题)管理细则,报省科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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